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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相关要求现将我行函证业务处理中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由我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实施集中处理,支持邮寄和跟函两种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2号楼

联系人:青海银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

联系电话:0971-8178486

二、受理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发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中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进行填写,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2.来函抬头请填写“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将以抬头填写的收件人代表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3.来函请加盖被询证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及骑缝章,因被函证单位已销户或未预留印章等无法核验预留印章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具体情况说明。

4.发函单位采用跟函方式办理函证业务,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一份函证只可填写一个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基准日的函证。如需函证多个基准日,请分开填写。

6.对于不满足指引及上述要求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我行将寄送《银行询证函退函说明》及来函原件至来函中注明的“回函地址”,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联系人。

三、回函用章

我行回函用章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印章。

四、回函服务费  

我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青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手册》有关规定执行。来函上应指定扣款账号并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账户余额充足且预留印鉴验印通过的,通过转账方式扣收;因被函证单位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不能扣收的发函单位应配合我行与被函证单位进行沟通,通过现金方式缴纳费用。

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银行
                                     2024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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