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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相关要求,现将我行函证业务处理中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由我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实施集中处理,支持邮寄和跟函两种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2号楼
联系人:青海银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
联系电话:0971-8178486
二、受理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发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中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进行填写,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2.来函抬头请填写“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将以抬头填写的收件人代表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3.来函请加盖被询证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及骑缝章,因被函证单位已销户或未预留印章等无法核验预留印章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具体情况说明。
4.发函单位采用跟函方式办理函证业务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一份函证只可填写一个基准日,我行不予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基准日的函证。如需函证多个基准日,请分开填写。
6.对于不满足指引及上述要求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我行将寄送《银行询证函退函说明》及来函原件至来函中注明的“回函地址”,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联系人。
三、回函用章
我行回函用章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印章。
四、回函服务费
我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青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手册》有关规定执行。来函上应指定扣款账号并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账户余额充足且预留印鉴验印通过的,通过转账方式扣收;因被函证单位账户注销或其他原因不能扣收的,发函单位应配合我行与被函证单位进行沟通,通过现金方式缴纳费用。
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银行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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