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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本行与对外股权投资机构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村镇银行)近期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授信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方情况
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500574850928F;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3亿元;法定代表人李源,注册地位于宁夏中宁县新南街139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行持有中宁村镇银行309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30%,按照监管规定,本行已将中宁村镇银行纳入关联方管理。
二、关联交易授信概述
经青海银行2025年第32次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青海银行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5年第6次会议、青海银行六届董事会第75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中宁村镇银行同业授信的具体方案如下:
同意将中宁村镇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给予同业授信1.5亿元,其中:同业存单0.3亿元、存效同业0.2亿元、同业拆借0.5亿元、质押式回购业务0.5亿元(在核定的授信额度之内同业拆借、同业存单及存放同业可调剂使用),授信有效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存在违规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本次授信完成后,中宁村镇银行最大授信余额以及本行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均符合监管要求。
五、内部审批情况
根据重大关联交易审批规定,该笔关联交易授信已经本行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5年6次会议审查通过,并提交六届董事会第75次会议审议批准。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会投票的董事9名,实际参会9名,不存在表决权受限制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马旭东、姚维玲、黄小伟对该笔重大关联交易授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条件公平、透明,符合监管规定和本行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暴露可控,风险管控措施有效;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损害本行、存款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程序履行完备,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监管要求。
特此公告。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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